通訊 395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中國政府聲稱,購買公司債和可轉換公司債是所有主要司法管轄區(包括歐盟和美國)的既定商業慣例。 根據中國政府的說法,金融機構在購買債券和提供貸款時所履行的職能完全不同,因此委員會應單獨審查金融機構在購買債券時是否可以被視為公共機構,並逐案評估。 中國政府也指出,委員會沒有審查公司債和可轉換債券是否有中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外的買家以及是否有私部門買家。 中國政府進一步提出,中國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金融監管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制度安全,保護投資者權益,並認為這種制度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證據。 因此,考慮到陳述(404)和(405),委員會認為,根據確鑿證據,樣本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依法有義務提供信貸支持的金融機構。 台北會計事務所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關於認定除進出口銀行外的所有國有金融機構均符合公共機構資格的論點不足。 中國政府認為,歐盟委員會依賴以往的反補貼案例以及其對合作國有企業的結論,未能對每個非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個案分析,特別關注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 中國政府也指出,委員會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國有企業的實質控制,因為國營企業的經理和主管似乎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 因此,根據以往反補貼調查的情況,歐盟委員會採用了最合適、易於獲取資訊的外部參考值,即美國進出口銀行對經合組織出口產品徵收的保險費。 此外,《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只有達到AAA信用等級等嚴格品質標準的債券,才可以向社會大眾投資人公開發行或向合格投資人公開發行。 因此,大多數公司債發行對像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合格投資者,即中國的機構投資者。 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兩組出口生產商以極低且相似的利率發行了可轉換債券,而不管每家公司的財務和信用風險狀況如何。 在正常市場條件下,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對參展商而言是一種融資成本。 調查顯示,調查期間所有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樣本企業僅向銀行提供的承兌服務支付佣金,平均為承兌匯票面額的0.05%。 同時,樣本企業中沒有一家透過銀行承兌匯票以現金延期支付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承擔融資成本。 因此,證監會認為,受調查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獲得融資,而其並未承擔相關費用。 至於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處理,它們在發行人(即樣本中的出口製造商)的發票上顯示為對銀行的負債。 FTT Group 表示,開設信貸額度並不構成財務貢獻。 因此,歐盟委員會認為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與中國政府鼓勵光纜產業的評估無關,因而駁回。 因此,委員會認為,上述法律架構是中國信保透過執行政府任務在光纖電纜領域實施的。 《基本規定》第 3.1.a) i) 條提及了中國信保。 根據第 2 條 b) 點及其第一項的解釋,並根據 WTO 的相關判例法,它作為公法機構行事。 此外,抽樣出口生產商也獲得了經濟優勢,因為保險費低於中國信保營運成本所需的最低保費。 證監會認為,銀行承兌匯票是金融機構向光纜等鼓勵類產業提供的另一種優惠金融支持形式。 該節解釋說,光纖電纜產業確實是受刺激的經濟產業之一,因此有權獲得一切可能的財政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融資形式,是金融機構為鼓勵光纖光纖等經濟領域提供的優惠金融支持體系的一部分。 在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Connect Com 聲稱,只有在具體涉及光纖電纜經濟部門時,援助才是獨特的,而不是影響多個部門,例如光纖電纜的生產,正如該機構所聲稱的那樣。 在委員會開始透過審查補貼或補貼計劃來分析所謂的援助提供之前,它繪製了影響相關產品部門和/或相關產品原材料的政府計劃、項目和其他文件,並因此服務作為相關事實調查結果不可或缺的背景。 基於以下原因,委員會認定,所有調查的補貼和補貼計劃都是執行中國政府為刺激光纖光纜經濟部門而製定的中央計劃的一部分。 在第一份完成的問卷中,中國政府聲稱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產業提供補貼,並認為中國信保的具體問卷不相關。 在委員會信函的答覆中,中國政府反對委員會適用《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 它辯稱,中國政府沒有義務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並且所要求的資訊不是必要的資訊。 GOC 聲稱,委員會提出的所有資訊請求(GOC 無法回應)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們假定存在 GOC 不具備的權力。 「(六)強化引導與支持」提出了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文中闡述了加大財政、稅收支持力度,並明確了「有條件的『網路』融合關鍵創新技術主動投入」等任務。 協調現有專案財政資金,支持「互聯網」相關平台建置與應用示範。 此外,根據此策略,需要“促進用戶側光纖擴容”,逐步建置“原生資源寬頻固定光纖接取網路”。 設立公司 2021 年 9 月 14 日,歐盟委員會向各方通報了其打算對相關產品進口徵收明確反補貼稅的重要事實和麵向(「最終揭露」)。 關於立案調查的實質要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投訴人未提供可比擬的銷售價格和獲利能力數據。 此外,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申訴人提供的利潤目標不合理,申訴人遭受的傷害可能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聯盟生產商的庫存。 (三)本條例所稱「中國政府」是廣義的,包括國務院以及各部會、部門、機構以及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機構。 上述證據駁斥了中國政府關於中國土地使用權支付價格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的說法。 因此,在調查期間,樣本中的兩家公司的可轉債僅起到債券的作用,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類似於貸款的利息形式的回報。 由於陳述(310)中提出的貸款計算方法是基於債券,委員會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採用相同的方法。 (100) 這意味著將同一期限的美國AA級公司債與美國BB級公司債之間的相對利差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參考利率(101)或-2019年8月20日後。 由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參考貸款利率確定本期債券的市場化利率。 委員會發現,在調查期間,兩組抽樣的出口生產商均受益於貸款形式的優惠融資。 鑑於財政貢獻、為出口生產商提供的經濟優勢以及獨特性的存在,委員會認為以貸款形式提供的優惠融資是可反補貼的支持。 根據陳述(162),中國信保沒有向委員會提供任何信息,使委員會能夠確定中國政府關於中國信保不是公共組織的說法的真實性,並評估中國信保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被視為市場費用。 工商登記 委員會認為,這些資訊對於確定中國信保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否產生了可反補貼的補貼、為抽樣的出口生產商帶來優勢而言是必要的。 委員會認為,對於中國政府作為主要股東或多數股東的任何實體,中國政府都可以向國有實體(無論是公司、公共機構或金融機構)索取資訊。 因此,委員會告知中國政府,在審查所謂的透過出口信用保險提供的補貼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發生時,可能必須使用根據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所掌握的事實。 最後,委員會認為,要求提供有關優惠貸款的資訊不會對中國政府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它還認為,這些措施將保護歐盟製造商免受競爭,從而阻礙其創新。 機電商會在最終向利害關係人披露的評論中表示,多項關鍵指標並未表明聯盟工業受到損害,調查期間其生產率、產量和就業水平保持穩定甚至增長。 產能保持穩定,產能增加,銷售價格略有下降,但保持穩定,獲利能力和投資維持在高水準。 委員會也審查了向抽樣出口生產商提供基本原料的獨立供應商投入是否明顯低於充分考慮。 委員會特別關注了生產光纜的基本原料,即四氯化鍺和氯化矽,這些原料主要由抽樣公司從獨立供應商購買。 台北會計事務所 因此,我國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於《基本條例》第三條第(1)款(a)項第(iii)項的範圍。 根據該條例第3條第(2)款,必須被視為以提供貨物的形式提供援助,受益公司透過這種援助獲得經濟優勢。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資訊後,中國政府對委員會的結論提出質疑,即購買了大部分可轉換債券的金融機構充當了公共機構。 應考慮到中國出口生產商針對該國產能過剩的日益激進的行為(見敘述(606))。 就這項指標而言,應該考慮到不同產品類型在給定長度內的價格差異很大,並且在年度比較中,進口的產品組成也表現出顯著差異。 產品組成的差異很明顯,一方面是因為所銷售的電纜類型不同,因此其價格也不同;另一方面,相同的產品不是在不同的基礎上銷售或供應的。 委員會發現,抽樣的出口生產商之一透過其母公司從國家開發銀行獲得了銀行貸款。 母公司與銀行在所謂的「股東貸款」或「受託人貸款」框架下為出口製造商實施的研發項目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金額轉發給出口製造商製造商的合約條款與銀行合約中包含的條款相同。 在遠端檢查中,該企業解釋稱,國家開發銀行有專項資金,只能以貸款形式向國資委直管中央企業提供。 然而,信貸談判是由出口製造商和銀行直接進行的。 此外,貸款協議規定,銀行授權母公司向出口製造商提供“受託人貸款”,用於專案融資。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未能證明合作的國有銀行進出口銀行是一個公共機構,並且中國政府對進出口銀行行使了實質控制。 透過最新的工具和測試儀進行電氣設計,確保產品安全。 QF設備透過分析和檢查專業的光電設備,產品設計師提出建議,使生產過程更加高效。 製造設備不斷引進最先進的設備和最新的技術來改進產品品質。 因為產品的高品質是我們對客戶的承諾品質保證測試儀器為了進行各種測試並確保我們所有的產品都具有最高的質量,我們自己擁有多台精密儀器和測試機器實驗室。 傳播是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透過一定的行為或媒介進行訊息的交換與傳遞。 從廣義上講,資訊傳輸是指需要資訊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方,在不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或介質,將資訊從一方準確、安全地傳送給另一方的方法稱為電信。 現代技術的出現,無線電、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網路甚至視訊電話都出現了。 通訊科技縮短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提高了經濟效率,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社會面貌。 (40) 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第1頁。 (39)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第1頁。 如果公司名稱以後發生變化,可以根據其要求適用適用的特定關稅稅率。 申請必須包含所有相關信息,據此可以證明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繳納適用關稅的權利。 首先,只有部分抽樣出口生產商的貸款包含參考利率和基點之間的這種差異。 因此,它認為無風險利率值增加相對利差作為適當的代理,反映了樣本中的出口生產商等 BB 級公司的較高風險。 CCCME 回應稱,投訴人有責任支持其主張並提供有關進口數據的證據,並且市場情報數據(CRU)適用於光纖而不是光纜。 利害關係人獲悉了委員會打算提議對原產於中國的進口光纜徵收最終反補貼稅的主要事實和考慮因素。 有興趣的各方有機會以書面形式評論專門發送給他們的計算結果的準確性。 基於上述情況,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在調查的現階段,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對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光纜實施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德國電信預計,由於5G的大規模採用,光纖電纜的需求將會增加,並認為光纖電纜市場是一個擁有標準化技術、全球部署和全球供應商的全球市場。 台北的會計師 它認為,對來自中國的光纜徵收關稅可能會導致滿足歐盟對光纜需求的嚴重問題,阻礙或延遲網路部署的風險,並將顯著增加歐盟客戶的成本。 他補充說,由於現有產能過剩,價格下跌,而且在幾年前所謂的供應短缺期間,所有參與者都進行了投資以增加產能。 然而,正如以下的敘述中所解釋的,歐盟委員會並沒有發現令人信服的理由得出這樣的結論:對原產於中國的光纜進口採取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歐盟委員會因此得出結論,歐盟產業遭受的重大損害並不是由於轉讓定價對抽樣歐盟生產商獲利能力的影響所造成的。 鑑於市場規模有限(估計不到調查期間聯盟產量的5%),委員會發現國內消費的輕微下降並未對聯盟產業造成重大損害。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中國政府和中天科技集團聲稱,涉案貸款並非獨一無二。 樣本中某一群體所受到的優惠待遇出現在投資於利率不反映市場標準的公司債的決定中。 此外,部分補貼是根據出口績效依照第4條第(4)款(a)項的規定發放的。 中國政府還聲稱,委員會並未對轉嫁或回扣進行全面分析,以核實上游或下游產業是否將其收到的所謂補貼轉嫁給光纜產業。 對此,雖然委員會一致認為避免雙重課稅是國際上通行的稅收慣例,但《證券法》第26條第(2)款第四節題為「稅收優惠」的規定。 本章的一部分,規定了一些免除一般稅收規則的稅收優惠待遇。 此外,如同序言(491)所解釋的,《公司稅法》第25條-即第四條,題為「稅收優惠政策」。 台北的會計師 該章的引言規定,「國家對參與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經濟產業或計畫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26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豁免適用於「符合資格的境內企業」之間的資本投資所得,這似乎將其範圍僅限於某些境內企業。 因此,委員會認為,這種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國家特別支持和鼓勵的某些經濟部門,例如光纜經濟部門,因此根據基本法第4條第(2)款(a)項的規定,監管被認為是獨一無二的。 因此,委員會在陳述(493)和(494)中確認了其結論,即該計劃構成了可反補貼的援助。 委員會認為,在《基本條例》第4條第(2)款(a)項的涵義內,透過可轉換債券進行優惠融資具有獨特性。 政府正在規劃打造新一代資訊科技產業,並以此打造新一代資訊網路經濟產業。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它將某些產品添加到策略和新興產品目錄中。 其中一種產品顯然是由光纖組成的電纜,因為對「光通訊設備,包括光纖」類別的提及是顯而易見的。 基本條例第 27 條第(1)款要求,樣本的選擇應以在可用時間內能夠進行適當審查的最大代表性生產、銷售或出口量為基礎。 如前文(45)所述,調查期間抽樣的出口生產商群體佔中國向歐盟報告的出口額的40%以上,可以認為具有代表性。 委員會認為所選樣本包含在現有時間內可以合理調查的最大進口量。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樣本中的兩組出口生產商包括大量經濟實體(4家出口生產商、7家銷售實體和20多家提供投入或融資的附屬公司)。 台北會計師 此外,根據基本規定第27條第(1)款,抽樣公司在抽樣後的配合是出口生產商在選擇樣品時應考慮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委員會也考慮了抽樣公司的地理分佈——兩組出口生產商涵蓋中國的兩個省份,而與其相關的其他提供投入或融資的公司則涵蓋其他幾個省份。 由於《基本條例》第 27 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要求均已滿足,因此沒有義務將第三家公司納入樣本。 根據基本規定第4條第(2)款(a)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限制該措施的適用範圍為研發支出屬於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優先領域的企業,例如,該領域出現了處理由光纖組成的電纜的技術。 第 three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相關公司透過這種捐助獲得經濟優勢。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必須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等機構編製信用評等和重複信用評等」。 此外,《公司債發行與交易通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只有達到AAA信用等級等嚴格品質標準的債券,才可以向社會大眾投資人公開發行或向合格投資人公開發行,發行人全權酌情決定。 不符合本規定的公司債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根據監管框架,可轉債不能在中國自由發行或自由交易。 《證券法》(2014年文本)第16條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上市公司,有義務履行本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根據《證券發行和認購管理辦法》(也適用於可轉換債券)第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的合法發行和認購行為進行監督和便利」。 此外,根據《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實施年度額度。 在取得相關方的最終資訊後,中天集團並不同意證監會的觀點,即銀行承兌匯票是短期融資的一種形式,而是作為銀行擔保。 當事人認為,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承諾向特定一方而非原債務人付款的票據,使原債務人有義務向銀行付款。 該工具的目的不是提供短期融資,而是促進產品銷售。 中天集團辯稱,透過銀行承兌匯票接受付款,交易雙方同意了雙方之間債務清償的支付條款,根據該條款,賣方接受貸款期限至借款到期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