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 395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然而,委員會的計算方法考慮了個人貸款的參數,例如貸款的起始日期和期限,以及可變利率。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認為,如果所指控的補貼是由地方和/或區域機構提供的,則不能將其視為特定區域的補貼。 區域援助不能被認為是獨特的,因為它是由區域本身(即區域或地方政府機構)授予的(49),並且委員會應該證明獲得援助的機會僅受地理位置的限制(50)。 基本條例第 3(1)(a)(i) 條提及了這些其他補助。 第 3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無償贈款的形式向抽樣公司集團提供資源,從而賦予它們經濟優勢。 合格會計師 抽樣出口生產商配合調查,提供了中國信保出口信用保險的詳細資訊。 由於效益是根據該資訊與適當的外部基準之間的差異計算的,因此補貼金額被認為反映了給予抽樣出口生產商的實際效益。 中國政府提供的有關中國信保的資訊不完整,因此委員會無法就 ECI 調查的基本要素得出結論,即中國信保是否是公共機構以及抽樣向公司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被視為市場- 符合。 樣本中的公司集團提供了有關補貼金額以及發放和支付個人補貼的當局的資訊。 有關公司大多將這筆收入記入其記錄中的「補貼收入」項下,並對這些記錄進行單獨審計。 委員會認為有關這些補貼的資訊是經濟優勢轉移已經發生的明確證據。 還有其他法律條款構成了光纖電纜製造商參與的支援計劃的基礎。 委員會指出,它要求每家銀行的貸款交易分別獲得每家公司的同意。 委員會認為,這種單獨的同意應足以取得抽樣公司的記錄。 此外,部分合作銀行也提供了與這些公司的貸款概況,證明特定交易資訊的提供並未受到限制。 然而,沒有一家銀行提供有關其對相關交易的內部評估的資訊。 台北會計師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後通報後,中國政府就委員會決定適用《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有關優惠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和原材料的規定發表了一般性意見。 反補貼措施可能會對進口商產生一些不利影響,並可能降低他們的獲利能力,但是,鑑於其利潤率超過20%,進口商將能夠控制關稅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將其部分轉嫁給他們的客戶。 此外,他們可以尋找替代採購來源,包括其他第三國或歐盟經濟部門的供應商。 因此,獨立進口商可以透過使用受影響產品的其他採購來源,以及管理關稅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將其部分轉嫁給客戶,來避免採取這些措施所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嚴重影響。 中國的所有土地均歸國家或村鎮協會所有,但合法或有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公司或個人。 城市地區所有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地區所有土地歸地方所有。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動電力交易市場化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法卦雲行(2018),2018年7月16日第1027號。 涉案公司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過渡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條規定的免稅類別。 根據企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固定資產因技術發展或其他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減少折舊年限或採用加速折舊方法」。 登記公司 本方案的法律依據是《企業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法實施細則》。 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依各銀行規定的條件而有所不同,最長可達1年。 根據各銀行規定的條件,發行人可能需要在為此目的預留的帳戶中存入少量存款、作出質押並支付承兌費。 然而,發行人有義務最遲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將銀行承兌匯票的全部金額轉入指定帳戶。 此外,抽樣的聯盟生產商之一是否擁有出口生產商之一的股份與出口生產商樣本的選擇無關。 調查發現,歐盟和其他第三國有足夠的能力取代從中國的進口。 此外,反補貼措施的推出將允許歐盟產業投資歐盟生產基地和新技術,這將有利於用戶產業。 同時,這些措施也不會妨礙第三國(包括中國)進口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即使根據市場參與者的預期,未來幾年對光纖電纜的需求將增加,受影響產品的進口商和用戶也不會面臨供應短缺的明顯風險,因此推出光纖寬頻網路到家庭和企業的建設不會被推遲。 設立公司 調查期間,抽樣聯盟生產商的庫存水準增加了 27%。 然而,由於大部分生產都是按訂單生產,根據客戶的規格,庫存的發展不能被視為重要的損壞指標。 如上所示,歐盟委員會在分析中適當考慮了歐盟生產商與中國公司之間的關係,從計算中排除了那些從中國進口大量產品的生產商,並考慮了這些公司與中國出口商的關係。 抽樣的歐盟生產商從其相關中國公司進口了極少量(不到其產量的 1%)的相關產品。 對此,中國政府指出,在“中國-GOES”(中國-晶粒取向扁軋電工鋼)案中,調查委員會發現“與涉案項目無關的政府政策的一般信息不足以作為證據”證明唯一性" ""。 現階段投訴中提交的證據確實包含投訴人合理可獲得的資訊。 此外,投訴也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補貼進口對歐盟產業造成了損害。 Connect Com 會計師事務所 在對最終利益相關者披露的評論中聲稱,擬議的關稅水平大大超過了其利潤率。 這種情況將導致重大損失,因為它無法將責任轉嫁給客戶,而它已與客戶簽訂了確定固定價格的現有長期合約。 此外,Connect Com表示,其公共合約的利潤率普遍遠低於20%,反補貼措施和反傾銷稅的實施將使其無法履行現有合約。 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的優惠不僅限於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的財政支援。 從上述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國家的任務是「每年提供一定數額的建設貸款和投資…」透過發行一定數量的長期債券向社會融資」(40)。 歐盟大型網路營運商與負責大型網路專案的公法組織之間的合作程度較低,也顯示影響光纖電纜的可能措施不會對這些專案的成本和進度產生重大影響。 多方認為,如果採取這些措施,歐盟消費者和公共預算將受到影響,因為光纖電纜的價格(以及網路項目的整體成本)將會增加。 快速寬頻網路需要光纖電纜,因此光纖電纜對於整個歐盟的歐盟公民、企業和公共機構非常重要,他們在家工作、在家學習、經營業務或提供服務,他們依賴這些網路。 在下一代歐盟計畫(152)框架內實現的投資是歐盟的主要優先事項之一,該計畫的目標之一是在歐盟各個角落建造基於高科技的寬頻基礎設施。 因此,光纖電纜是歐盟數位十年(153)和數位主權的關鍵產品。 進口商還指出,他們與客戶簽訂了長期供應合同,其中確定了2-4年的固定價格,並且不包含在供應價格意外上漲的情況下適用的價格調整條款。 進口商還辯稱,他們無法對當前調查期間宣布的招標進行投標,因為他們不知道如果採取這些措施,他們將以什麼價格購買光纖電纜。 聯盟中有 29 家公司生產光纖電纜,這些公司僱用了約 four 台北會計師,seven hundred 名員工(以全職員工計算)。 中天集團在利害關係人最終披露的評論中聲稱,透過逆向工程分析,歐盟產業透過在歐盟市場定價過高,獲取了極高的利潤,這引發了對歐盟產業損害的嚴重質疑。 並指出,降價是由於歐盟工業的不合理定價,而不是來自中國的低價進口產品。 還應該指出的是,CRCP 的數據是由提供各類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的,因此這些金融機構將銀行承兌匯票確認為其負債。 此外,調查期間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協議規定,如果買方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未全額支付款項,銀行將把未支付的款項視為對銀行的逾期債務。 在「投資評等」的情況下,根據信用評等機構的判斷,該公司履行其發行的債券的付款義務的可能性足夠高,足以讓銀行購買該債券(推薦投資債券) )。 如同第一節所解釋的,中國金融機構所發放的貸款反映了政府的重大干預,並不反映在正常運作的市場中所收取的利率。 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兩組公司都使用短期和長期貸款為其活動提供資金。 這些貸款主要用於日常營運、營運資金需求和特殊項目、投資或替代其他貸款。 根據中國政府提供的信息,調查期間共有14家信用評等機構活躍於中國債券市場,其中國內信用評等機構12家。 更重要的是,特別是進出口銀行,毫無爭議的是,它是一家開發銀行,據其自己承認,它直接遵循政府政策。 正如其網站(57)所示,中國進出口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的國有開發銀行,肩負著支持中國對外貿易、實施「走出去」策略等使命。 此外,《信貸通則》第十五條規定,「為促進特定經濟領域和特定地區經濟發展,組織主管單位可以依照國家政策規定支持貸款利率」。 根據對上市監管文件的審查,委員會認為,基於以下原因,中國金融機構在一般法律環境下運營,有義務根據中國政府的產業政策目標做出財務決策。 調查期間,抽樣出口生產企業佔中國向歐盟合作出口光纜生產企業的40%以上。 此外,委員會提醒,在缺乏私人銀行合作的情況下,必須依賴現有事實。 由於只有一家國有銀行進行了合作,而且只是部分合作,委員會利用這家被證明是公共實體的銀行的現有信息,將其與不合作的私人銀行提供的貸款條件進行比較。 此外,對樣本企業進行遠端核查,未發現民營金融機構與國營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條件或貸款利率有顯著差異。 利率的重疊表明,按照上述規範框架,民間銀行也按照市場條件發放貸款。 因此,中國政府關於委員會未能履行對每個組織進行此類分析的義務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在所考慮的期間內大幅下降,例如下降了 62%,如表 3 台北.bis 所示。 研究還發現,光纜成本僅佔數位網路專案總部署成本的一小部分(遠低於 5G 的 5%)。 合作電信服務供應商採購相關產品僅占公司營業額的比例微乎其微,而且公司也從其他來源採購了很大一部分由光纖組成的電纜。 關於其他使用者聲稱更換供應商是一個困難,應該指出的是,正如敘述(737)中所解釋的,其他進口商已經找到了其他第三國來源。 用戶還可以選擇尋找替代供應來源,包括來自其他第三國的供應商。 由於未來幾年對光纖電纜的需求預計將增加,用戶和分銷商將在比以往更大的市場中競爭。 這使他們有機會維持和發展業務,即使其價格因反補貼稅而上漲。 記帳士 委員會提醒,損害因素的權重因具體情況而異,取決於經濟部門和實際情況。 然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引用的案例與本案並沒有任何事實可比性。 以酒石酸案件為例,歐盟經濟部門的獲利能力在調查期間呈現出穩定的正面趨勢,甚至超過了調查期間的利潤目標,但本案並非如此。 首先,專家小組抱怨泰國調查當局沒有解釋正面趨勢(特別是獲利能力)如何支持肯定性損害的結論。 除了本案多項損害指標呈現負向趨勢外,委員會也充分解釋了其對損害因素的分析和結論。 GOC 表示,這使其無法充分反駁申訴人提出的傷害主張,而這些問卷答案似乎與申訴中所稱傷害相矛盾。 許多用戶調查問卷非常不完整,不包含任何有關歐盟利益的論點或資訊。 參與光纖光纜採購的國家機構在調查期間均未予以配合。 Connect Com 在最終利害關係人揭露的評論中認為,所有產業的原料成本都大幅增加,這也影響了寬頻電纜的生產。 對此,Connect Com以某未具名的中國供應商在2020年第二季至2021年第二季實施的漲價為例。 對此,Connect Com認為,迫切需要擴大歐洲寬頻有線電視網絡,但歐盟製造商無法在短期內以有競爭力的價格以合理的價格滿足需求,因此不應徵收關稅,或至少不應徵收關稅。 如表 4 登記工商 所示,在此期間聯盟工業的內部消耗下降了 12%。 樣本製造商的獲利能力在整個研究期間均為正數,但處於異常低水平,從2017年的8.1%下降至調查期間的7.9%。 中國政府認為,來自中國的進口並未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因為指標表明,歐盟工業處於良好地位,並因其市場份額而保持主導地位。 Connect Com指出,聯盟產業市場份額的下降非常有限,並且是在潛在寡占市場的背景下發生的。 在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的最終資訊評論中,中天科技集團進一步辯稱,歐盟委員會沒有對匯總的產品代碼組做出解釋,因此它們是任意的。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39號)文件中可以看出,公司成立兩年內,一般免徵企業稅,此後享有優惠待遇減少企業稅、免除出口稅,並繼續提供其他稅收優惠。 中國政府聲稱,第 forty 條該決定不具有約束力或法律約束力,而只是一份指導性文件。 此外,根據中國政府的規定,第40條《決定》第五條提到“加強寬頻通訊等資訊基礎設施建設”,顯然只涉及基礎設施建設,並不涉及光纖等電纜。 因此,中國政府認為該文件不能支持或鼓勵光纜產業。 CCME 在其關於啟動序言(5)中提到的程序的意見書中表示,歐盟(和全球)市場上光纖光纜銷量的下降與全球疫情有明顯的相關性,這種情況不應被用來採取不合理的市場保護措施。 關於該提案,委員會指出,要求各方在調查期間提交的數據按季度細分提供,以便評估 Covid-19 大流行對調查期間的任何潛在影響。 調查發現,Covid-19大流行僅對經濟部門產生非常有限和暫時的影響(見說明(599)和(729)),並沒有阻止歐盟消費在一定程度的增長期間大幅增長。 此外,根據《關於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科技興貿策略的通知》(109號),中國信保要加大對高新技術產品對重點經濟領域和產品的支持力度,包括「資訊與通訊產品」-加強對出口的整體支持。 經營活動應重點關注光纖光纜等列入國家高新技術出口目錄的高新技術產業,在風險承保程序、限額審批、理賠處理速度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 長飛公司進一步表示,樣本中的一家聯盟生產商間接擁有長飛公司的股份以及兩家與長飛公司相關的公司,因此將長飛公司納入樣本將使委員會能夠更全面地了解該行業的結構。 長飛公司還稱,該集團的五家出口生產商分別位於湖北、廣東、四川、江蘇省以及上海市,因此透過將長飛公司納入樣本,證監會將能夠獲得更多省份的補貼計畫資訊。 根據基本規定第 4(2)(a) 條,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該計劃的適用範圍限制在國家確定的某些優先高科技領域的企業,具體定義如下:在(466 )-(468)中提出。 如同敘述(469)中所解釋的,涉及光纖電纜的經濟部門是一個高科技優先領域。 公司設立 在陳述(337)中,委員會解釋了為什麼它認為貸款和公司債券是體現類似債務關係的工具,並因此證明,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它對這兩種工具應用相同的參考價值。 委員會同意,可轉換公司債是混合債務工具,在某些條件下還提供將投資金額轉換為股票的可能性,因此原則上不同於公司債。 委員會研究了中國政府和中天集團提出的量化可兌換要素和使用美國BB級公司債的可能性。 然而,這些各方提出的基準並沒有考慮到這種可兌換性,而是獨立於中國市場的公司債基準,因為它涉及以其他貨幣(即不是人民幣,而是美元)發行的債券,並且具有顯著不同的風險-適用自由利率。 委員會還發現,出口保險計劃下授予的補貼具有獨特性,因為沒有出口就無法獲得補貼,因此依賴於基本條例第 4(4)(a) 條含義內的出口。 調查期間,兩家抽樣企業集團與中國信保已有出口信用保險協議。 此外,證監會試圖以個別公司債發行為基礎,以具體證據支持實質審計的進行。 因此,委員會結合調查的具體事實發現,審查了陳述(425)至(428)中提出的一般法律環境。 《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