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 395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中國機電商會指出,不再限制中國優質光纜的供應將最有利於歐盟的數位化議程和5G轉型。 根據基本條例第31條,委員會審查了儘管發現了損害性援助,但是否可以明確指出本案中採取的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聯盟利益的認定是基於對所涉及的所有不同利益的評估,包括聯盟產業、進口商、使用者和其他相關經濟參與者的利益。 基於上述情況,委員會在程序的現階段得出結論,聯盟產業遭受了基本條例第 8(4) 條含義內的實質損害。 如下所述,委員會並沒有忽視專屬市場,而是識別了它並審查了它隨時間的演變。 專屬市場規模較小且不斷縮小,證實它不會對歐盟經濟部門的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台北會計師 委員會還回顧說,帶有連接器的電纜不能被視為有關產品。 在對有關各方的最終披露的評論中,CCCME 重申其主張,即來自聯盟生產商的進口應與來自其他各方的進口分開評估。 CCCME也認為,委員會應揭露調查期間歐盟生產商從相關和不相關的中國生產商進口的數量和百分比。 四氯化鍺的原始原料是鍺,是許多高科技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種用於生產光纖電纜的重要原料,可提高電纜的折射率並最大限度地減少較長距離的訊號損失 (131)。 委員會指出,這些公司沒有配合調查,對不合作的聯盟生產商的估計是基於可靠的市場情報(138)。 調查期間,同類產品由29家聯盟生產商在聯盟內生產。 除下一節提到的兩家公司外,它們構成基本條例第 9 條第 1 款意義內的聯盟產業。 由於英國退出歐盟,委員會在整個考慮期間對歐盟現有 27 個成員國 (EU-27) 進行了損害分析。 委員會在陳述(371)中已指出,在調查期間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抽樣公司只為銀行提供的承兌服務支付佣金,通常為承兌匯票面額的0.05%。 銀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所支付的佣金實際上與銀行提供的融資是分開的,合作的出口生產商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成本。 此費用用於支付銀行因處理銀行承兌匯票而產生的費用。 證監會僅對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部分(即相當於短期融資的部分)進行均等化;沒有分析接受委員會是否也包括反補貼支持。 對此,證監會指出,貸款和公司債是類似的體現債務關係的工具。 公司債其實是大型經濟組織用來籌集資金的一種貸款。 貸款和公司債券都有特定期限,並且需要支付(名義)利息。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中國政府和中天科技集團聲稱,涉案貸款並非獨一無二。 樣本中某一群體所受到的優惠待遇出現在投資於利率不反映市場標準的公司債的決定中。 此外,部分補貼是根據出口績效依照第4條第(4)款(a)項的規定發放的。 中國政府還聲稱,委員會並未對轉嫁或回扣進行全面分析,以核實上游或下游產業是否將其收到的所謂補貼轉嫁給光纜產業。 對此,雖然委員會一致認為避免雙重課稅是國際上通行的稅收慣例,但《證券法》第26條第(2)款第四節題為「稅收優惠」的規定。 本章的一部分,規定了一些免除一般稅收規則的稅收優惠待遇。 此外,如同序言(491)所解釋的,《公司稅法》第25條-即第四條,題為「稅收優惠政策」。 會計師 該章的引言規定,「國家對參與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經濟產業或計畫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26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豁免適用於「符合資格的境內企業」之間的資本投資所得,這似乎將其範圍僅限於某些境內企業。 因此,委員會認為,這種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國家特別支持和鼓勵的某些經濟部門,例如光纜經濟部門,因此根據基本法第4條第(2)款(a)項的規定,監管被認為是獨一無二的。 因此,委員會在陳述(493)和(494)中確認了其結論,即該計劃構成了可反補貼的援助。 委員會認為,在《基本條例》第4條第(2)款(a)項的涵義內,透過可轉換債券進行優惠融資具有獨特性。 決定中確定的政策指導方針,向屬於鼓勵行業的公司提供優惠融資,從而作為基本法規第 2 條 b) 點或第 three 條第 1 款 a) 點規定的公法機構iv 基本規定。 如同序言(426)所解釋的,《證券法》(2014年文本)第十六條和《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如同說明(393)和(394)中所解釋的,公司債的發行目的只能與中國政府鼓勵類產業計畫中規定的目的相同。 機構投資者 — — 主要是商業銀行和開發銀行,如說明 (397) 和 (430) 所示 — — 必須遵循 40決定規定的政治方針。 可轉換公司債是混合債務工具,具有債券的一些特徵(例如利息支付),同時提供在一定條件下將投資金額轉換為股票的可能性。 委員會發現,兩家抽樣公司的可轉換債券中只有極少數被轉換為股票。 中國政府聲稱,購買公司債和可轉換公司債是所有主要司法管轄區(包括歐盟和美國)的既定商業慣例。 根據中國政府的說法,金融機構在購買債券和提供貸款時所履行的職能完全不同,因此委員會應單獨審查金融機構在購買債券時是否可以被視為公共機構,並逐案評估。 中國政府也指出,委員會沒有審查公司債和可轉換債券是否有中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外的買家以及是否有私部門買家。 中國政府進一步提出,中國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金融監管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制度安全,保護投資者權益,並認為這種制度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證據。 因此,考慮到陳述(404)和(405),委員會認為,根據確鑿證據,樣本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依法有義務提供信貸支持的金融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關於認定除進出口銀行外的所有國有金融機構均符合公共機構資格的論點不足。 中國政府認為,歐盟委員會依賴以往的反補貼案例以及其對合作國有企業的結論,未能對每個非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個案分析,特別關注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 中國政府也指出,委員會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國有企業的實質控制,因為國營企業的經理和主管似乎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 由於沒有收到任何評論,因此委員會確認了該樣本。 中國政府聲稱,從中國進口的產品實際上促進了該行業的技術發展,並鼓勵了歐盟市場的競爭。 中國政府認為,歐盟光纖光纜產業如果受到過度保護,只會使其遜色於第三國,因此對該產業進行調查不符合歐盟利益,同時可能導致歐盟光纖光纜產業受到損害。 自調查期間開始,這種侵略行為就一直在侵蝕聯盟工業的市場份額,而且在調查期間中國產品還可以以極低的價格(遠低於聯盟工業的生產成本)獲得。 委員會根據聯盟行業可獲得的所有資訊確定了這一數字,例如來自九個當事方(即六名投訴人和支持投訴的三家公司)的直接資訊以及其他生產商的市場情報。 工商登記 如同敘述(41)中所提到的,對三個聯盟生產商進行了抽樣,佔聯盟同類產品總產量的 52%。 中國政府沒有回應委員會的要求,即向抽樣公司提供貸款或出口信貸的所有金融機構提交完整的問卷。 因此,委員會在其補救信中重申,要求金融機構最大限度地增加參與調查的機會,並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委員會能夠就存在的問題作出事實調查。 在向利害關係人進行最後通報後,中國政府聲稱「寬頻中國」策略只是寬頻基礎設施的指導性文件。 因此,在調查期間,樣本中的兩家公司的可轉債僅起到債券的作用,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類似於貸款的利息形式的回報。 由於陳述(310)中提出的貸款計算方法是基於債券,委員會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採用相同的方法。 (100) 這意味著將同一期限的美國AA級公司債與美國BB級公司債之間的相對利差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參考利率(101)或-2019年8月20日後。 由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參考貸款利率確定本期債券的市場化利率。 委員會發現,在調查期間,兩組抽樣的出口生產商均受益於貸款形式的優惠融資。 鑑於財政貢獻、為出口生產商提供的經濟優勢以及獨特性的存在,委員會認為以貸款形式提供的優惠融資是可反補貼的支持。 根據陳述(162),中國信保沒有向委員會提供任何信息,使委員會能夠確定中國政府關於中國信保不是公共組織的說法的真實性,並評估中國信保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被視為市場費用。 公司設立 委員會認為,這些資訊對於確定中國信保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否產生了可反補貼的補貼、為抽樣的出口生產商帶來優勢而言是必要的。 委員會認為,對於中國政府作為主要股東或多數股東的任何實體,中國政府都可以向國有實體(無論是公司、公共機構或金融機構)索取資訊。 因此,委員會告知中國政府,在審查所謂的透過出口信用保險提供的補貼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發生時,可能必須使用根據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所掌握的事實。 最後,委員會認為,要求提供有關優惠貸款的資訊不會對中國政府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在發出要求填補空白的信函後,中國政府表示,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填寫的問卷與調查無關,因為與投訴和調查問卷中所述相反,沒有任何一家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填寫了調查問卷。 如同敘述(146)、(160)和(168)中所解釋的,委員會認為,中國政府作為委員會要求其提供資訊的實體的股東或負責機構,擁有獲取所要求資訊的必要權力。 委員會致中國政府,3.2.1 至 3.2.3。 在他的陳述中(可在第 1 節中再次找到),他描述了為什麼他必須依賴現有事實。 委員會認為公開資訊可以合理地取代 GOC 未提供的資訊。 「寬頻中國」策略不僅為網路基礎設施的發展設定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目標。 公司登記 結合其他文件來看,中國政府的財政貢獻對於實現這項策略的目標顯然至關重要。 六家未抽樣的中國出口生產商在返回抽樣表後向委員會表示,他們希望根據基本法規第 27 條第(3)款要求進行個別調查。 委員會在程序啟動當天就在網路上發布了調查問卷。 此外,委員會也通知未納入樣本的出口生產商,如果他們希望要求進行單獨調查,也必須填寫問卷。 為了正確執行反補貼稅,對「所有其他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不僅適用於不合作的出口生產商,也適用於在調查期間未向歐盟出口的生產商。 最後,歐盟製造商的生存對於歐盟的數位主權至關重要。 由於調查的複雜性以及樣本中出口生產商結構的複雜性,委員會決定不進行單獨調查,因為這會造成不合理的負擔,並導致委員會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 在啟動程序的通知中,委員會邀請相關各方與其聯繫以參與調查。 委員會還分別向申訴人、GOC、其他聯盟生產商、已知的出口生產商以及已知的進口商和用戶通報了調查的啟動情況,並邀請他們參與調查。 登記工商 (146) 這些價格可視為具有代表性,佔調查期間聯盟產業銷售額的 36%。 從調查事實來看,本案損害的重要方面之一正是歐盟產業因中國進口產品的傾銷而無法達到其投資的利潤水平。 其他方面,進一步擴大產能,可以滿足不斷擴大的歐盟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 本質上,透過銀行匯票付款,分行可以在 3 個月到 1 年的時間內使用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務,而無需預付任何現金或產生任何費用。 委員會發現,信貸安排協議通常將銀行承兌匯票與其他短期金融工具(例如營運資金貸款)一起列為融資限額的可能應用。 中天集團進一步聲稱,即使適用相對差額,仍應適用於浮動利率的基點部分(通常表示為參考利率加基點補充),貸款亦是如此。 登記工商 以外幣計價,其利率以LIBOR(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並輔以基點的形式決定。 因此,透過為LIBOR補充一個基點,並透過將相對差異應用於LIBOR,委員會計算出一個完全獨立於公司信用評級的參考值,從而充分反映了貸款的風險暴露。 在委員會信函的答覆中,中國政府反對委員會適用《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 它辯稱,中國政府沒有義務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並且所要求的資訊不是必要的資訊。 GOC 聲稱,委員會提出的所有資訊請求(GOC 無法回應)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們假定存在 GOC 不具備的權力。 「(六)強化引導與支持」提出了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文中闡述了加大財政、稅收支持力度,並明確了「有條件的『網路』融合關鍵創新技術主動投入」等任務。 協調現有專案財政資金,支持「互聯網」相關平台建置與應用示範。 此外,根據此策略,需要“促進用戶側光纖擴容”,逐步建置“原生資源寬頻固定光纖接取網路”。 工商登記 2021 年 9 月 14 日,歐盟委員會向各方通報了其打算對相關產品進口徵收明確反補貼稅的重要事實和麵向(「最終揭露」)。 關於立案調查的實質要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投訴人未提供可比擬的銷售價格和獲利能力數據。 此外,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申訴人提供的利潤目標不合理,申訴人遭受的傷害可能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聯盟生產商的庫存。 (三)本條例所稱「中國政府」是廣義的,包括國務院以及各部會、部門、機構以及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機構。 上述證據駁斥了中國政府關於中國土地使用權支付價格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的說法。 為了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抽樣,並在需要時選擇樣本,委員會要求中國所有出口生產商提交啟動通知中規定的資訊。 此外,委員會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確定並聯繫任何可能有興趣參與調查的其他出口生產商。 Connect Com 在對最終向利益相關方披露的評論中聲稱,委員會沒有透露中國製造商中標的數量以及中標的原因,並堅持認為價格從來不是唯一因素,質量和質量才是唯一因素。 Connect Com 也要求公佈陳述(673)中所述的分析結果。 2017年至2019年間,單位生產成本增加了14%,大致與歐盟自由市場平均價格(16%)一致。 隨後,單位生產成本下降了 14%,這與 2019 年至調查期間觀察到的價格下降 (15%) 一致。 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給第一個獨立客戶的中國生產商進口產品的每種產品類型的相應加權平均價格,根據成本、保險費和運費(CIF 平價)確定,並根據進口後成本進行相應調整。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在最終向相關方披露的評論中表示,進口量應以光纖公里為基礎計算,而不是以電纜公里為基礎,因為光纖公里是既定的行業標準,也是唯一的計量單位。 五年計畫的目標在進一步的政府通知和實施措施中得到體現和闡述。 根據陳述(79)的規定,在中國計劃體系的影響下,資源被引導到中國政府指定的戰略部門或以不同方式被認為具有政治重要性的部門。 然而,委員會發現,在樣本的兩組中,受調查的公司受益於部分電費的減少或報銷/調整。